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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结婚较仓促,相互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双方互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张洪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