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守国与赵维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国,赵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国。被执行人赵维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