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金升与天津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升,天津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贾金升。被告天津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5号天津房产大厦510。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若宾,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升与被告天津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贾金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福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