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邵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员。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组织结构代码69469119-1。法定代表人邵洪亮。被告邵洪亮。被告赵小梅。被告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205国道南原外贸冷冻厂院),组织结构代码57554367-1。法定代表人郑洪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邵洪亮、赵小梅、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义军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在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借款300万元,用途流动资金,利率10.000000‰,2013年12月25日到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邵洪亮、赵小梅用他们本人在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每人300万元质押担保,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冀)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030号和0031号】。保证人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止到2014年11月18日共欠本金300万元,利息854967.92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还多次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全部清偿,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54967.92元(从2012年12月27日-2014年11月18日)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邵洪亮、赵小梅抵押的股权(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依法判令担保人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切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洪亮、赵小梅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12月26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昌黎联社农信借字2012第42502012067515号)一份。其上主要记载:“借款人(甲方)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贷款人(乙方)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将借款用于流动资金。第三条借款期限为短期,即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双方约定本合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0%。”甲方处加盖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赵小梅印章,法定代表人处赵小梅签字并按印。乙方处加盖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专用章及孙碧峤印章。2、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北纬园林工���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昌黎联社农信保字2012第42502012825918号)一份。其上主要记载:“债务人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人为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上记载:“保证人(甲方)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处加盖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郑洪海印章并由郑洪海签字按印。乙方处加盖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孙碧峤印章。3、被告邵洪亮、赵小梅与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股权质押���同》两份。其上记载(一)出质人(甲方)邵洪亮,质权人(乙方)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股权所在公司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其中邵洪亮股权质押贷款150万元),贷款利率为12%。二、贷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质押标的为甲方在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质押股权金额为叁佰万元整,占股权所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邵洪亮300万元)。出质人处邵洪亮签字并按印,加盖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专用章及孙碧峤印章。(二)出质人(甲方)赵小梅,质权人(乙方)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股权所在公司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其中赵小梅股权质押贷款150万���),贷款利率为12%。二、贷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质押标的为甲方在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质押股权金额为叁佰万元整,占股权所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赵小梅300万元)。出质人处赵小梅签字并按印,加盖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赵小梅印章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专用章及孙碧峤印章。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其上记载借款人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率(月利率)10‰,期限短期,借款日期2012年12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2月26日,借款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借款用途为非借新还旧。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担保方式为保证贷款。其上加盖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赵小梅印章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专用章和孙碧峤印章。5��(冀)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030号、(冀)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03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各一份。其上记载(一)、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我局于2012年12月27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登记编号昌工商股质登记字(2012)第030号,出质人赵小梅。(二)、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我局于2012年12月27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登记编号昌工商股质登记字(2012)第031号,出质人邵洪亮。两份通知书上均加盖昌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6、企业主要人员名单及签字样本两页。7、2012年12月15日邵洪亮、赵小梅为原告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一份。其上记载:县联社,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向贵联社(币种)人民币贷款300万元,经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我公司以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作抵押,如到期未能清偿贷款,贵社有权处分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加盖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赵小梅印章。8、股东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两份。其上分别记载:(一)、我叫邵洪亮,是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我们承诺用我们的个人财产为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向贵社申请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二)、我叫赵小梅,是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我们承诺用我们的个人财产为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向贵社申请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人处邵洪亮、赵小梅分别签字并按印。9、《董事(股东)��决议》两份。其上记载:(一)、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我公司董事(股东)会研究,同意向贵联社申请流动资金(种类)借款300万元,用于进货,期限一年。(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我公司董事(股东)会研究,决定向贵联社申请评级授信,评级授信按贵联社的规定办理。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名处邵洪亮、赵小梅签字按印,并加盖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印章,2012年12月15日。10、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复式记账凭证一份。原告有其提交的证据1证明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都已经签字盖章。原告用其证据2证明昌黎县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共同签订,且双方盖章,证明保证人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为此笔贷款担保并负连带责任。证据3、5证明邵洪亮及赵小梅每人���300万的股权作为质押,合同均由被告签字及盖章,《登记设立通知书》系工商部门登记的。证据4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其交付借款的义务。证据6-9由邵洪亮、赵小梅各签一份,证明被告愿意用个人的财产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如果贷款还不清,可以用自己的财产用来偿还及公司愿意以股东本人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证据10证明我方已经转账至第一被告账户。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1-10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1-10均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在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借款300万元,用途流动资金,利率10‰,2013年12月25日到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邵洪亮、赵小梅用他们本人在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每人300万元质押担保,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且办理了工商登记【(冀)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030号和0031号】。保证人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11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54967.92元(从2012年12月27日-2014年11月18日)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邵洪亮、赵小梅抵押的股权(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依法判令担保人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切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00万元本金的义务,该公司股东邵洪亮及赵小梅用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并办理了质权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清楚,原告与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昌黎县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邵洪亮、赵小梅质押担保股权的行为,系该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登记,被告秦皇岛市北纬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诉请对被告邵洪亮、赵小梅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北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借款期限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邵洪亮、赵小梅提供的质押担保的(冀)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030号、(冀)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031号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邵洪亮、被告赵小梅以上述质押担保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昌黎县北纬园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4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峰审判员何友山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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