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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迭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迭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XX,男,藏族,出生于1995年7月18日,家住甘肃省迭部县电尕镇林海西路127号,无业,身份证号:623024199507180013。被告李XX,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月日不详,家住甘肃省迭部县林海西路49号,无业,身份证号不详。被告牛XX,男,回族,出生于1996年1月14日,家住甘肃省迭部县电尕镇卡告行政村尼路卡自然71号,无业,身份证号:623024199601140018。本院在审理王XX诉李XX、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王XX无法提供被告李XX的确切地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