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永平、安平太与被申请人张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永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平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芳。再审申请人程永平、安平太因与被申请人张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永平、安平太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的第二、三份调解协议是为骗取保险公司额外理赔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串通预定的,属无效;且调解协议的内容皆由调解委员会包揽,没有磋商,程序不当。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调取、审查、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剥夺申请人的诉权,程序违法,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程永平、安平太与张淑芳就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先后签订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三份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生效判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程永平、安平太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被欺骗、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协议无效的情形。在原审庭审中已对程永平、安平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故不存在剥夺其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程永平、安平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永平、安平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