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兵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异字第21号案外人高兵,男,汉族,住大庆市。申请执行人杜丽杰,女,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志江,男,汉族,已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丽杰申请执行王志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兵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兵称,2010年其舅舅王志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投保,2015年4月20日王志江生病住院,因住院需要很大一笔费用,王志江和其协商,所有费用由高兵出资并给王志江看病,王志江同意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受益人更改为高兵名下。2015年4月23日王志江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来人到医院做的更名手续,当时王志江是清醒的、有意识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王志江在保单上亲自签名书写,将受益人更改为高兵,是王志江真实意思表示。王志江在大庆市二医院治疗基本痊愈,于2015年4月29日出院回家,两天后,2015年5月2日王志江因突发咳血抢救无效死亡。王志江的保单受益人是高兵,因此王志江身故后的保费理赔款所有人是高兵,该保费理赔款与王志江已无关系,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我所有保费理赔款的冻结。以上事实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提供的王志江的投保合同、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全—上门面访报告复印件可以证实。本院对案外人高兵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听证,听证焦点即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0000.00元应归谁所有。申请执行人杜丽杰对案外人高兵提出的异议请求及证据进行质辩和质证如下:高兵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因高兵取得保险受益人的身份不合法,王志江的保险受益人应是郑琳,不应解除对王志江所有保费理赔款的冻结。理由如下:2008年申请执行人与王志江在安达开彩票站共同生活,因王志江身体不好,2009年申请执行人在安达人寿保险公司给王志江投保了三份康宁终身保险,年保险金2880.00元(每份保险年缴纳96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王志江未登记结婚,受益人确定为申请执行人的女儿郑琳,该保费自2009年至今都是申请执行人杜丽杰给王志江缴纳。在开彩票站期间,王志江拖欠许多外债,因为他没有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就把安达六道街的房子卖了,把王志江所有的外债全部还清了。2012年彩站停业,申请执行人靠打工挣钱养活王志江。2014年9月王志江因病住大庆市第二医院,共花费6000.00元,申请执行人拿了3000.00元,王志江的几个姐姐给拿了3000.00元,医院诊断为肾衰竭,去保险公司咨询能否使用保险费,保险公司答复肾衰竭没有达到肾坏死,必须做透析才能终止保险。这样王志江找到大庆做保险工作的外甥高兵,高兵当时说哈尔滨保险公司能找到朋友帮忙,但需要把保单及所有手续都交给对方才可以办理,高兵告诉王志江每份保单能提出现金20000.00元,三份可提60000.00元,因为当时没钱治病如果能拿回60000.00元就可救王志江的命了,就这样王志江将申请执行人手中的保单所有手续交给了高兵。2014年根据王志江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杜丽杰又给王志江办理了低保,2015年4月20日王志江病重再次入大庆市第二医院治疗,4月24日高兵带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在医院病房里把王志江保险的受益人在没有通知原受益人郑琳的情况下改成了高兵,王志江4月29日出院,5月1日半夜不明原因死亡,5月2日上午火化。高兵使用不光彩的手段骗取保费是非法取得,应将保费返还给原受益人郑琳。本院查明,2009年6月17日,杜丽杰在安达市人寿保险公司经张静办理为王志江投保了三份康宁终身保险,年缴费为2880.00元,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登记为王志江,受益人登记为杜丽杰女儿郑琳,直到2015年的保费2万余元均是杜丽杰筹款缴纳,但都是通过王志江的存折交付的。2015年4月24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王志江患病住院期间通过王志江将其保单的受益人更改成为高兵。2015年5月2日王志江身故火化,高兵持受益人为其本人的王志江的保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理赔款为90000.00元。本院依据杜丽杰的申请将王志江的理赔款冻结了50000.00元。以上事实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提供的王志江的投保合同、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全—上门面访报告复印件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杜丽杰为王志江在2009年6月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三份康宁终身保险,直到2015年5月王志江身故前保费均由杜丽杰所交,但保险单登记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王志江,受益人是郑琳。2014年4月24日王志江将其保单的受益人更改为高兵。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志江身故保险理赔款应归其受益人高兵所有,案外人高兵主张该理赔款归其所有的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法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王志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0000.00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