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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