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佃修与李佃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佃修,李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赵佃修。被执行人:李佃顺。申请执行人赵佃修与被执行人李佃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