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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佃修与李佃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佃修,李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赵佃修。被执行人:李佃顺。申请执行人赵佃修与被执行人李佃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