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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亚军与赵飞、蔡旭峰、韩江波、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军,蔡旭峰,赵飞,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郭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旭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被执行人韩江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亚军依据(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飞,蔡旭峰,韩江波,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案件款58407.8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18元、执行费7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赵飞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现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