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晶与段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段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孙晶,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段新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与被告段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孙晶已预交25元),由原告孙晶负担。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青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