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一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军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一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关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浔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32台老虎游戏机、3台打渔游戏机、1台24球有18个独立操作单元的游戏机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军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秀敏审判员 卢阳德审判员 徐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