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小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刘小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芳,刘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44号原告王秀芳,女,1965年4月22日生。被告刘小春,男,1970年4月25日生。本院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刘小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刘小春已将所欠油款归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秀芳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人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