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马振群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振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688号罪犯马振群,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7日作出了(2000)鲁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振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10年5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共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振群不符合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振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