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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国旗与原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旗,原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孙国旗,农民。被告原彪,农民。原告孙国旗诉被告原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国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旗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国旗负担。审 判 长  裴晋苗审 判 员  闫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珍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