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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4桃民特字2号苏某甲苏某乙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苏某,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矿坳村。申请人苏某要求宣告苏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他儿子苏某甲于1996年外出打工后,多年没有音信,从没有与家人联系,由于苏某甲死亡给家庭生活及财产的管理方面带来许多不便,故申请宣告苏某甲死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灰山港镇铁矿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灰山港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实苏某甲于1996年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查,苏某甲,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矿坳村,身份证号为432325197712068538,系申请人苏某之子。苏某甲于1996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苏某甲未结婚,亦未生育子女,现苏某甲无个人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5989期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苏某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与苏某甲系父子关系,是苏某甲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苏某甲死亡。苏某甲自1996年外出务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超过四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苏某甲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