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运鹏与孙吉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鹏,孙吉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运鹏。被告孙吉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鹏与被告孙吉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吉模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鹏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张运鹏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