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万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万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楼4楼。负责人徐达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俊,身份证号:3702051981101620姑12。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员。被告万立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万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