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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秀真与丁树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真,丁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真。被执行人丁树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树森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丁树森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