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合肥鹏宇货运有限公司与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鹏宇货运有限公司,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肥东执字第0022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商住楼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3549—7。 法定代表人:周基仓,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大李村。 法定代表人:葛敬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货运有限公司与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05元(含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7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 份 〔2015〕肥东执字第0022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商住楼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3549—7。 法定代表人:周基仓,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大李村。 法定代表人:葛敬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货运有限公司与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05元(含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7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