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宝彦、陈树俊等与沈梅、简家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彦,陈树俊,陈树果,陈树平,沈梅,简家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杨富伟,朱凯,张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彦,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果,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平,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梅,曾用名沈遵梅,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家峰,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伟,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正林,男,193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杨富伟爷爷(存在收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凯,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陈宝彦、陈树俊、陈树果、陈树平、沈梅、简家峰因与被上诉人杨富伟、朱凯、张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