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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申请执行闫崇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闫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负责人昝永峰,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闫崇利,男,汉族,村民。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申请执行闫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闫崇利归还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承担诉讼费5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完全履行,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