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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庞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庞某,女。被告:朱某,男。原告庞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两子,被告亦有一子一女。婚前被告曾承包前夫家土地8.5亩,每亩租金350元,婚后被告想不再支付该项租金。因该地属于我前夫家两个孩子继承所有,前夫之子多次索要,被告赖付,后原告遂于当年收获的豆子中卖掉后扣除2900元付给孩子。但被告自此之后多次要求原告返还此款,从此矛盾升级。尤其近两年来已演变成家庭暴力,不许原告踏进前夫孩子家半步,要原告断绝与亲生儿子的母子关系,并限制原告的行动自由,控制原告的经济来源,用盯梢、辱骂、恐吓威胁原告,并将家中养的三只小狗先后用斧头活活砸死,以此来恐吓原告,并多次扬言要将原告弄死,割断原告的喉咙。原告每天生活在心惊胆战中,并且被告天天酗酒,酒后就打骂原告、撵原告走。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自身安全,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包赔我损失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5月17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7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5年3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原告主张有共同债务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要求原告包赔损失5万元,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2014)东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原告曾于2014年7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留给了双方和好的机会。但经过了半年多的时间,其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有共同债务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包赔损失5万元,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庞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丰家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