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宗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被执行人:刘宗锋,男。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莒执字第4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宗锋之妻李兴臻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911012500011121123651中的存款29826元。现被执行人刘宗锋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宗锋之妻李兴臻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91xxxxxxxxxxxxxxxxx51中存款2982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英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