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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陈健婷、林荣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亮,陈健婷,林荣裕,陈福华,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34。被执行人陈健婷,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6722。被执行人林荣裕,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012。被执行人陈福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8254。被执行人高艳红,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749。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洪亮与被执行人陈健婷、林荣裕、陈福华、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856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健婷、林荣裕、陈福华、高艳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外币,或查封、扣押、扣留、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德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