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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18号柠檬丽都A7栋106室。法定代表人景炎青。委托代理人李芳,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浩辉,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飞,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小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贾海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