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钟必鸣、赖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陈宝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望,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钟必鸣,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赖志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钟必鸣、赖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必鸣、赖志新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称,2010年6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04201000005553),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钟必鸣提供种养贷款人民币45000元整,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确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10日。被告钟必鸣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每月1期。被告赖志新对被告钟必鸣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钟必鸣发放借款人民币45000元整。但被告钟必鸣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6月10日合同已到期,被告钟必鸣尚欠本金3032.43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钟必鸣催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未果,被告赖志新也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行为严重损失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钟必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32.43元及利息172.94元(合计3205.3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2月8日);2、被告赖志新对被告钟必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被告钟必鸣、赖志新的身份证;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04201000005559);4、个人借款凭证;5、中国农业银行系统清单。被告钟必鸣、赖志新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0年6月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被告钟必鸣、赖志新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44104201000005559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钟必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用途为农业经营;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94%,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钟必鸣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赖志新对被告钟必鸣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被告钟必鸣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00元。截至2014年2月8日,被告钟必鸣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32.43元、利息人民币172.94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被告钟必鸣、赖志新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104201000005559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主体及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钟必鸣取得了原告的借款,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至2013年6月10日,被告赖志新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钟必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赖志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91%[5.94%×(1+50%)]计算。被告钟必鸣、赖志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必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032.43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利息为人民币172.94元,2014年2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1%计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二、被告赖志新对被告钟必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必鸣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必鸣、赖志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