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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与张达旗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张达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号。法定代表人翟瑞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达旗,南开区川府小学行政人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丰典当行与被执行人张达旗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7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07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