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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英勤与石庆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赵刚、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包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勤,马坤,石庆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赵刚,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包玉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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