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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李刚。被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