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沙少飞与高正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少飞,高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沙少飞。被执行人高正强。申请执行人沙少飞与被执行人高正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高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高正强尚有欠款14005.4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高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