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彭某甲,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法定代理人匡某,女,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苟三元、陈惠诗,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乙,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现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匡某、委托代理人苟三元、被告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出生后,被告一直未尽过父亲的责任,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衣食住行等费用皆由其母亲负责。原告自出生后一直在深圳生活,现如今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等支出大幅度增加,仅凭原告母亲个人的微薄收入已无法承担原告各项生活费用的支出,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父���,理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告母亲曾为此事多次与被告交涉,然双方就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事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数额差距巨大。为此,故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月。直到原告年满18岁。被告彭某乙答辩称:当时匡某生原告的时候,她自己跑回湖南老家生的,我不同意的,她说她生下来自己负责,要送给其二姐,二姐没有生育。后来于2014年2月份找到我要我支付抚养费,但我说我支付不了,我曾经动过手术,现在工作收入只有3000多元,我还有70多的母亲需抚养,现在小孩的抚养费我可以承担一点,但原告要那么多,我支付不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匡某与被告彭某乙发生性关系并于2009年8月9日生下原告。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广太物司(2015)物鉴字第519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支持被告彭某乙与原告彭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彭某乙称在电镀厂工作,月收入约4000元。被告彭某乙另有两个婚生女,大女儿今年24岁,小女儿16岁还需要抚养。原告母亲匡某称目前在公交车公司上班,月收入2000多元。原告彭某甲随母亲匡某在深圳生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户口本、法医鉴定意见书、出生证、短信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被告及原告母亲匡某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从2015年3月起至原告18岁(2027年8月)止。对于本判决生效前的上述抚养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抚养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乙每月向原告彭某甲支付抚养费1,000元,从2015年3月起至原告彭某甲18岁(2027年8月)止;对于本判决生效前的产生的抚养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对于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抚养费被告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二、驳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彭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姣英(兼)书记员 陈 丽 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七、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