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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栋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保字第7号申请人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大路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柏卿,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上海国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386号A-73。法定代表人姚树清。申请人建德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国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D×××××号汽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国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D×××××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