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蒋英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