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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蒋英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