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北大街17号1幢。代表人邱守防,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