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和记黄埔龙岗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奇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和记黄埔龙岗地产有限公司,吴奇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15号原告深圳和记黄埔龙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奇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艳,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胜,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和记黄埔龙岗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奇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和记黄埔龙岗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8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德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