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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平与王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王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孙平,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森,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诉被告王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平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