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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环境保护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军。委托代理人:俞洪刚,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周纪福。委托代理人:XX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环境保护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新昌县锦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