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