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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闭霞与林天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闭霞,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林天卫,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史一鸣、陈少吟,均系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闭霞诉被告林天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温泳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