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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盘锦某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法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田某,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东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