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窝北信用社与李素亭、王瑞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窝北信用社,李素亭,王瑞洪,孙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窝北信用社,地址:肃宁,法定代表人刘定来。被告李素亭,1956年12月13日,联系方式:无被告王瑞洪,1967年2月11日,联系方式:无被告孙亚龙,联系方式: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窝北信用社诉李素亭、王瑞洪、孙亚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窝北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