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立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令萍、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 有限公司、林岩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孔令萍,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林岩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立初字第11号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林明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萍,女,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岩建,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春新,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萍、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林岩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或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令萍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贷款人为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与本案中《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管辖一致。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属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管辖。故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毅民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