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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县胜达饲料厂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胜达饲料厂,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沧县胜达饲料厂,地址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经营者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胜达饲料厂诉被告刘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胜达饲料厂经营者孙志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