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县胜达饲料厂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胜达饲料厂,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沧县胜达饲料厂,地址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经营者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胜达饲料厂诉被告刘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胜达饲料厂经营者孙志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