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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维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苏维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全顺,经理。被执行人:苏维奋,男。本院(2013)新商初字第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苏维奋与毛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维奋妻子毛某的存款73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