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很短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都是初婚。婚后前两三年,感情还可以。但是被告有赌博的爱好,不务正业。近三年,被告赌博成性,不光挣的钱不能维持日常生活,还大量借钱用于赌博。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赌博,经常打我,我就去宣化打工,我们开始分居。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我们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原告打工期间,我经常去看原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感情较好,后来夫妻二人常因被告打麻将、赌钱发生争吵。2014年3月份,原、被告因为被告赌钱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和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去看过原告几次。诉讼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婚后,二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儿,取名郭某乙,现随被告父母一块儿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关书证予以证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但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在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希望和好的意愿。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一女,夫妻双方已经建立起了良好的感情。如果双方相互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敏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