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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凌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喜林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山西凌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喜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821-2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山西凌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2号1-1层5号。法定代表人:秦海云,经理。被告:秦喜林。上列原、被告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后,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山西凌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喜林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山西凌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喜林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已提供其所有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9)第17**号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已提供其所有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9)第17**号土地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9)第17**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