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冷勤莲与金玉容、王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勤莲,金玉容,王秋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勤莲,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涛、李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玉容,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民,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冷勤莲因与被上诉人金玉容、王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冷勤莲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冷勤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勤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冷勤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斌成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