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新华与张孝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华,张孝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郑新华,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孝淋,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华与被告张孝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