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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新华与张孝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华,张孝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郑新华,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孝淋,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华与被告张孝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