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馨漫与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馨漫,田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彭馨漫,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馨漫与被告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薛兆永审 判 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婷 关注公众号“”